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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43704号“花好月圆新发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202号
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43704号“花好月圆新发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的显著性表现在“花好月圆”之后的“新发缘”三字上,“新发缘”是申请人全资子公司的企业字号,成立于1997年。申请商标产品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策划设计合同及相关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宣传单;相关销售证据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花好月圆新发缘”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