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960284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60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60284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21504号“智慧微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27636号“智慧国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939826号“智慧电台KAVANA 5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74573号“智慧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53356号“智慧学堂 BRIGHTNESS CLASS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12418号“智慧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22861号“智慧油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262065号“智慧驾驶舱 I-CA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21600号“智慧家教网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145664号“智慧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6775991号“智慧库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485329A号“智慧供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821457号“智慧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5740557号“智慧墓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5435469号“智慧科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0004472号“锦誉JI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十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四、十五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十三、十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十三、十六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十三、十六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十三、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临床试验、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