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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79009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8 2022-05-13 10:29:2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979009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59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79009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743438号“智慧瀚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6365号“智慧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16241号“智慧加油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06940号“智慧货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80307号“智慧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14242A号“智慧商业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25868号“智慧建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25871号“智慧建筑 SMART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538715号“智慧水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591957号“智慧园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868294号“智慧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303474号“智慧检测ZHIHUIJ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5545421号“新疆智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智慧 PARAS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5715751号“智慧出行 31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2894157号“智慧积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8847934号“智慧快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5038461号“大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十七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十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十六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十六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轮胎翻新、采石服务、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轮胎翻新、采石服务、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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