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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82660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827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82660号“智慧电科ZHI HUI DIAN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777600号“智慧微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886825号“智慧电台IMANGO5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705756号“智慧润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387247号“智慧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803220号“智慧钢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32060号“智慧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541185号“智慧门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449605号“智慧企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452791号“智慧应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453005号“智慧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452999号“智慧货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623920号“智慧征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180951号“智慧微商WISDOM MICRO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005211号“锦誉JI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9475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五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