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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60527号“E&G FOREVER YOU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7 2022-05-12 14:08:5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760527号“E&G FOREVER YOU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939号

   

申请人:威王拉妲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60527号“E&G 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33890号“FOREVER YOUNG PIERRE LOUES”商标、第1075935号“E&G”商标、第7027733号“永阳Forever young”商标、第10061513号“E&G”商标、第25810839号“WEICHEN FOREVER&YOUNG”商标、第35619481号“FOREVER YOUNG”商标、第33425648号“永远年轻”商标、第8463388号“G&E”商标、第9996708号“E&C及图”商标、第28061043号“FOREVER&YOUNG”商标、第8463235号“E&C”商标、第42196286号“FOREVER YOUNG password”商标、第46715576号“FOREVER YOUNG”商标、第48237943号“FOREVER YOUNG you deserve it”商标、第44777266号“E&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八、九、十一、十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十、十二至十四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11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E&G FOREVER YOUNG”与引证商标二、四“E&G”、引证商标五、六、十、十三、十四所含外文“FOREVER YOUNG”、引证商标七文字“永远年轻”、引证商标八“G&E”、引证商标九、十一“E&C”、引证商标十五“E&6”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或相对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帆布背包;皮带(鞍具);裘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十一、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钱包;皮带(鞍具);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十一、十三、十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十一、十三、十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十一、十三、十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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