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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52282号“C CUP 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199号
申请人:广州茶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松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52282号“C CUP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766537号“C-C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群组,双方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放弃在“TEA”商品上的专用权,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茶饮料”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含“TEA”,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