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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66562号“博吉尔 BAGE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8994号
申请人:成都博吉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66562号“博吉尔 BAGE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6696号“BAGEL”商标、第18056855号“LATTETTE BAGEL CAFE及图”商标、第25630202号“BALELA”商标、第11415185号“贝果偲BAGELS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元素、图形及整体外观来看,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博吉尔”、英文“BAGELA”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BAGEL”,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英文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