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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67909号“格润 GR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801号
申请人:深圳市格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7909号“格润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9314号“格林兰特照明 GREEN LIGHT”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焊机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与第7329367号“特力屋 GREEN+ 绿致”商标(引证商标二)、第7329368号“特力屋 GREEN+ 绿緻”商标(引证商标三)、第44070848号“广正 GREZEN”商标(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08994号“GRENE”商标(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