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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444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183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力凯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44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3411号、第35549377号、第14123975号、第12272355号、第154642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