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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31379号“PARFUMS G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63号
申请人:格莱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1379号“PARFUMS G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据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18743A号“PARFUM G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28687号“PARFUM G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3453号“PARFUMS G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7821327号“PARFUMS G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三、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18743号“PARFUM G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读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信息、引证商标四的异议申请材料、在线词典的释义截图、网络报道、百度百科关于引证商标五注册人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2020)商标异字第15585号决定书决定在厕所清洗剂、鞋油、香精油、牙齿美白贴、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准予注册,在洁肤乳液、化妆品、假指甲、香水、个人用除臭剂(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该部分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695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四经(2021)商标异字第31737号决定书决定在厕所清洗剂、鞋油、香精油、牙齿美白贴、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准予注册,在洁肤乳液、化妆品、假指甲、香水、个人用除臭剂(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该部分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44期《商标公告》)。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就商标共存事宜的协商结果。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由英文“PARFUMS GRES”构成,已属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ARFUMS”,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引证商标五在先申请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