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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69654号“凯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29号
申请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69654号“凯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2371号“凯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均为“凯能”,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剂;杀昆虫剂;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剂;杀螨剂;杀虫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王阳
刘双双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