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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28498号“YUAN DA LAW FI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202号
申请人: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28498号“YUAN DA LAW FI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8925号“YU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经营彩票等服务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经营彩票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