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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568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95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国际注册第15568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437号

申请人:SHOT GROUP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6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3455号“Sinaina及图”商标、第12213467号图形商标、第12215703号图形商标、第33397627号图形商标、第12215655号“Sinaina及图”商标、第33130117号图形商标、第12215792号图形商标、第12215779号“Sina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50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伞;女用阳伞;鞭,马具和鞍具;动物用项圈、皮带和衣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伞;宠物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八、九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用面罩;护胫”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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