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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06218号“TRINITY MEDICAL CENT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6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706218号“TRINITY MEDICAL

CENT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125号

   

申请人:全仁医务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06218号“TRINITY MEDICAL CENT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67072号“TRINIT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识别作用,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知乎网站、小红书网站、搜狐网等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另,申请商标可译为“三合一 医疗 中心”,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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