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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18923号“月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77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718923号“月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635号

   

申请人:杭州月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18923号“月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0229A号“半月”商标、第20140240号“半月”商标、第20101389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存在法定可撤三情形,申请人请求等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中的0602“钢管”商品复审,对其他商品继续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50817号“月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复审部分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钢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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