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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59564号“花西子Florar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82号
申请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559564号“花西子Flor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1980号“花西子Florar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0458号“花茜子Huaxizi及图”商标、第31862059号“花魅西子”商标、第13022150号“FLORASIN”商标、第45221234号“花夕子”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844615号“FLORISIA”商标、第13021993号“FLORASIN”商标、第49070962号“花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307970号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故现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花西子”、拉丁字母组合“Floraris”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花西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花西子”、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花茜子”、引证商标三“花魅西子”、引证商标五“花夕子”、引证商标八“花熙子”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其重要识别文字“Floraris”与引证商标一重要识别文字“Floraris”、引证商标四“FLORASIN”、引证商标六“FLORISIA”、引证商标七“FLORASIN”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冰淇淋、茶、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五、八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