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1981232号“迷你派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1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1981232号“迷你派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677号

   

申请人:上海娱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81232号“迷你派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4190号“迷你影院 SoReal”商标、第32214054号“迷你工坊”商标、第16378544A号“迷你射击”商标、第16396198号“迷你学园”商标、第1984572号“迷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迷你派对”软件下载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6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影放映;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文字均为“迷你”,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培训;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