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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28831号“筑梦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09号
申请人:上海瀚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8831号“筑梦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6211478号“筑梦科创”商标、第50650595号“筑梦 DREAM CONSTRUCT SPACE及图”商标、第55058159号“筑梦”商标、第56814621号“筑梦实验室”商标、第20385134号“明源移动客服及图”商标、第25081952号“筑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至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二、五至六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筑梦”,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