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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3306号“STER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191号
申请人:STEREO SKIS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306号“STER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4175号“STER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78849A号“丝黛洛ST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04756号“立体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41941号“STER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9269号“STER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5、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在先判决书、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有檐帽、带帽舌的帽、水上运动用滑水靴、滑雪帽、滑雪手套和连指手套、滑雪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有檐帽、带帽舌的帽、水上运动用滑水靴、滑雪帽、滑雪手套和连指手套、滑雪靴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TEREO”文字含义为立体声,与引证商标二“STEREO”文字、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TERO”文字、引证商标四“立体声”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雪板、滑水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滑雪板、滑水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TEREO”文字与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TEREO”文字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有檐帽、带帽舌的帽、水上运动用滑水靴、滑雪帽、滑雪手套和连指手套、滑雪靴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及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