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5358383号“CURE 酷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9 2022-05-18 09:25:5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358383号“CURE 酷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106号

   

申请人:东洋生活服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58383号“CURE 酷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37443号“CURE”商标、第53387184号“CURE”商标、第53929203号“ICURE”商标、第22958051号“CUREL”商标、第19675076号“CUREL”商标、第514696号“CUREL”商标、第42340678号“CUREL”商标、第8076376号“CUR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及创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CURE”一词有多个含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商标介绍;日本杂志报道;获奖情况;申请人品牌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诉讼程序。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抗衰老保湿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英文部分“Cure”可译为“治愈”,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因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