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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00784号“宇恒电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97号
申请人:广州市焯邦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雷正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00784号“宇恒电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530号“宇恒”商标(引证商标四)、第7479488号“宇恒科技”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38886559号“宇恒管业”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521830号“宇恒”商标(引证商标二)、第8033838号“宇恒 ”商标(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桥架、电线用金属杆、金属轨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桥架、电线用金属杆、金属轨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