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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66817号“豆沙牛乳B&MILK SH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20号
申请人:张妍琪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泽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6817号“豆沙牛乳B&MILK SH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054804号“双美 牛乳 豆沙牛乳 SHUANG MEI BEAN 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手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转让至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豆沙牛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分配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分配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