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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74404号“Love Boni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1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774404号“Love Boni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317号

   

申请人:林科旭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774404号“Love Boni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Love Bonito”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9515783号“LOVE,BONITO”商标、第39902924号“LOVEBONITO”商标、第43980687号“Love,Bon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宠物服装等商品上的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系狗皮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系狗皮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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