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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62877号“安捷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0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362877号“安捷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545号

   

申请人:安捷伦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62877号“安捷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4064号“安洁伦ANJIE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影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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