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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43990号“嫯薇娅 Aoviy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149号
申请人:黄薇
被申请人:东莞市泳沙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对第37543990号“嫯薇娅 Aov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艺名“薇娅”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艺名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推荐,或与申请人有某种特定联系或由申请人授权生产。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艺名“薇娅”知名度和影响力牟取经济利益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百度百科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官方微博的信息材料; 3、淘宝店铺“薇娅viya”的店铺信息截图及“薇娅直播间”的信息材料; 4、申请人在《淘榜单》的排行信息材料; 5、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材料; 6、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7、申请人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鞋油、砂纸、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2、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嫯薇娅 Aoviya”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推荐,或与申请人有某种特定联系或由申请人授权生产”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其主张予以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薇娅”指向的是他人,并非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将“薇娅”作为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