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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46906号“绿源LV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038号
申请人:汶上县绿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46906号“绿源LV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6146号“绿之源”商标、第13503763号“绿源人家及图”商标、第7359976号“新绿源”商标、第13214457号“绥德县绿源绿化种苗有限公司 SUIDE LUYUAN GREEN SEED CO.LTD及图”商标、第10276427号“绿之源”商标、第10800653号“绿之源”商标、第37321657号“绿源农牧及图”商标、第7940851号“绿源 佳城精品及图”商标、第32438565号“绿源区块链”商标、第11726893号“绿之源”商标、第24916305号“绿源及图”商标、第13635005号“新绿源及图”商标、第50018034号“LVYUAN MARINE AQUACULTURE及图”商标、第53921473号“绿源生鲜LVYUANSHENGXIAN及图”商标、第53923032号“绿源食品LVYUANSHIPIN及图”商标、第56671272号“绿源LVYUAN”商标、第9662363号“绿特源 LITEGREEN及图”商标、第54575945号“绿源购”商标、第55915961号“好绿源”商标、第532029号“绿原及图”商标、第6168879号“绿原及图”商标、第6627997号“绿原及图”商标、第11538138号“禄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十四至十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九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十三在商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十七、十八、二十至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用小麦胚芽等复审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十七、十八、二十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十七、十八、二十至二十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九权利状态不稳定,是否引证该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