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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12597号“成霖高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513号
申请人:浙江省磐安红光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12597号“成霖高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0454号“成霖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成霖高宝”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仅书写略有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