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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72741号“山茶甜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036号
申请人:刘江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2741号“山茶甜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山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