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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19296号“ADP MAR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5218号
申请人:南通爱德普船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9296号“ADP MAR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853号“ADP”商标、第5988769号“ADP”商标、第10588579号“AD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含义、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权利待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