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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85644号“一点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877号
申请人:陕西一点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5644号“一点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5361号“一点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