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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372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0 2022-05-13 16:40: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5372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031号

   

申请人:湖北永航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37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1966号“YHX”商标、第32742366号“YH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标识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可识别为“YHX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洒水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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