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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27764号“创业分享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886号
申请人:河南兵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7764号“创业分享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55726号“创业分享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7140号“创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创业分享汇”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