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8048144号“欧文斯科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287号
申请人:欧文斯科宁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48144号“欧文斯科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090号“欧文斯-科宁”商标、第4513821号“欧文斯科宁”商标、第40445166号“欧文斯-科宁”商标、第44821993号“欧文斯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