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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81528号“N9”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181号
申请人:宁波栎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链知识产权运营(宁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冰山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金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2日对第30781528号“N9”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11862097号“n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知名度和影响力。
3、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摹仿并抢注知名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
2、报纸报道、所获荣誉;
3、销售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茶具(餐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广州墨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纸等商品上;2019年1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宁波栎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3、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度蜘蛛 SPIDER FINDING WAY”商标、“道奇皮卡DODGE PICKUP”商标、“宾利萨博BRSB.SABO”商标、“吉普迷你”商标、“公爵法拉利DUKEFALALI”商标、“宝马桀骜BOMA UNRULY”商标、“路易斯.奔驰LUYZBECH”商标、“麦兜生活馆 MAIDOU LIFE HALL”等商标五百五十余件。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表现形式不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茶具(餐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纸等商品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了五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百度蜘蛛 SPIDER FINDING WAY”商标、“道奇皮卡DODGE PICKUP”商标、“宾利萨博BRSB.SABO”商标、“吉普迷你”商标、“公爵法拉利DUKEFALALI”商标、“宝马桀骜BOMA UNRULY”商标、“路易斯.奔驰LUYZBECH”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已超过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3、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