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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0754号“GRAPH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764号
申请人:GRAPHN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0754号“GRAPH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4003号“Grap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易于消费者识别,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录制存储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保护套;耳塞式耳机和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