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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51914号“软康UANK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854号
申请人:跨时空国际健康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1914号“软康U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346703号“R”商标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607464号“R及图”商标、第53591964号“R及图”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