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7150010号“小达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855号
申请人:哈尔滨达生肉类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沐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0010号“小达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34714号“达鲜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在“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