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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59454号“掌中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79号
申请人:粤久久食品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万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9454号“掌中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9556号“掌中茶E族 ZHANG ZHONG CHA E ZU MILK TEA”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我局已核准申请人在“混合水果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植物饮料;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商品上的删减申请,故驳回决定中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敏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