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415205号“THAIT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78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朗悦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15205号“THAIT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2101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多个带“THAI”的商标在第9类或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成功注册,表明带“THAI”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符合相关规定,也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THAI”,“THAI”与泰国国名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