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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058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7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2058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443号

   

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聪通讯设备维修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05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5691号“AC.MORE及图”商标、第4032689号图形商标、第14302179号“友好集团 YOUHAO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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