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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65988号“千行QIAN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99号
申请人: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65988号“千行QIAN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睡眠用眼罩、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3908号“千荇”商标、第9265371号“千之行”商标、第34208720号“千之行”商标、第35327993号“千行之家”商标、第36774669号“仟行”商标、第26983724号“千行衫”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手套(服装)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