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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71970号“鲜E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0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271970号“鲜E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8989号

   

申请人:海南鑫万祥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71970号“鲜E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整体构成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5860号“鲜生堂”商标、第17079446号“金鲜生”商标、第55879687号“新鲜生XINXIANSHENG及图”商标、第54364632号“新鲜生XIN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鲜E生”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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