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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50972号“得一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192号
申请人:苏州得一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50972号“得一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9547号“蘇城 得一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5652号“得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盒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得一鮮”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蘇城 得一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秀辉
田淑芹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