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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62663号“懂车帝ALL FOR C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613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6562663号“懂车帝ALL FOR C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560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俪倩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对第36562663号“懂车帝ALL FOR C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信息科技公司,经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懂车帝”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在移动互联网汽车资讯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第22450695号“懂车帝”商标、第20354444号“懂车帝”商标、第24537994号“懂车帝”商标、第23572866号“懂车帝”商标、第20354443号“懂车帝”商标、第24538188号“懂车帝”商标、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1852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1890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3635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49752号“懂车帝及图”商标、第25932834号“懂车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懂车帝”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对引证商标一、二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代理机构具有合谋串通的行为,在明知申请人“懂车帝”商标的情况下,抢注申请人“懂车帝”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抢注申请人及第三方知名商标、商号的行为,还在商标交易平台大量出售商标,其申请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公司及“懂车帝”的介绍;2、关于“懂车帝”的百度搜索结果;3、相关网页报道;4、相关软件、APP资料;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懂车帝”的检索报告;6、相关认证证书;7、申请人“懂车帝”系列商标注册信息;8、在先决定、引证商标档案信息;9、相关转让信息;10、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信息;11、“赵宗信”、“赵宗用”在转让网站上出售商标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经查,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也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所得,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产品名片、宣传单照片;2、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3、产品维修单;4、被申请人公司执照、商标转让证明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申请人主体适格。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企查查关于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查询页面截图;“懂车帝”APP软件界面;相关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彭盈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采矿”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9年12月13日决定在“室内装潢修理;采矿;建筑咨询;建筑设备出租;商品房建造;轮胎翻新;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1年5月7日进行注册公告。2019年12月27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5类“广告”、第38类“信息传送”、第41类“教育”、第42类“计算机编程”、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35类“广告宣传”、第38类“信息传送”、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第45类“社交陪伴”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九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3月27日。引证商标十、十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6月27日,引证商标十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8月27日。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山东启辉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企业查询信息可知,彭盈与王俪倩均为该企业的股东。
  4、至本案审理时,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表示承继转让方的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评审结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懂车帝”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汽车媒体服务领域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未能全面反映其使用“懂车帝”商标的服务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懂车帝”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采矿”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汽车媒体服务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即使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般也不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彭盈与被申请人王俪倩曾均为山东启辉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红蚂蚁选股”、“字节奔跑”、“头头是条”等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仅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上述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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