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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70255号“爱格斯ANG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58号
申请人:梁家贵
委托代理人:佛山因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70255号“爱格斯ANG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03601号“爱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30191号“爱格 ANGE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55349号“爱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在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爱格斯”与引证商标一“爱格”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