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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54395号“軽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2243号
申请人:日本索世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54395号“軽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日文词汇组成,是独创的臆造词汇,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认读及识别,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軽混”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轻度混合”之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搅拌机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熊培新
李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