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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587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45号
申请人:深圳市纳芯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58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77293号“江山苏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08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272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137672号“纳芯微电子 NOVO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41547号“N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160316号“纳芯微电子 NOVO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于市场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接线盒(电)、电器接线盒、电开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六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印刷电路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