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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84916号“成就企业 造福员工 触手可得的幸福 CDP benefi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21 2022-05-11 18:36:2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684916号“成就企业 造福员工 触手可得的幸福

CDP benefi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66号

   

申请人: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684916号“成就企业 造福员工 触手可得的幸福 CDP  benef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7441827号“I福励 BENEFIT及图”商标、第19641140号“腾讯福利 BENEFIT及图”商标、第3026958号“CDP CAPITAL”商标、国际注册第1139215号“Benefit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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