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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88164号“观山瑶 来自大瑶山的味道 纯手工油茶坊Guan Shan y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03 2022-05-11 18:36:2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288164号“观山瑶 来自大瑶山的味道

纯手工油茶坊Guan Shan y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890号

   

申请人:李秀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88164号“观山瑶 来自大瑶山的味道 纯手工油茶坊Guan Shan 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0785号“观山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独特,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性,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用作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该标志含有“纯手工”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观山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纯手工”使用在其指定的茶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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