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1195383号“英雄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44号
申请人:天津谨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信方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5383号“英雄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5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05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97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31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87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60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63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987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919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231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551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0126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2763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8283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8283571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075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九文字构成或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九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2年03月07日